穗府征〔2010〕82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488号文),同意将白云区石井街大岗村属下0.1733公顷(合2.599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污水泵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石路以南、石井河以东(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白云区石井街大岗村集体土地 0.1733公顷(合2.5995亩),均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石井街大岗村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0190 | 169.2000 | 29.3224 | 石井街大岗村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6.5139 | 石井街大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以上各项合计 | 35.8363 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白云区石井街大岗村经济联合社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石井街大岗村经济联合社 | 2010 年9月6 日至2010年9月16日 | 白云区均禾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钟柱锋,联系电话:36785998) | 2010 年9月17日 至2010 年9月21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