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73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484号文),需将黄埔区文冲街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红山街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5.7697公顷(合86.545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沙东路 (石化路-华坑路)工程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大沙东路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黄埔区文冲街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3.9189公顷(合58.7835亩),其中水浇地0.3711公顷(合5.5665亩),林地0.2796公顷(合4.194亩), 园地1.0731公顷(合16.0965亩),其他农用地0.0437公顷(合0.6555亩),建设用地2.1514公顷(合32.271亩);
黄埔区红山街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1.8508公顷(合27.762亩),其中园地0.3826公顷(合5.739亩)建设用地1.4682公顷(合22.023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黄埔区文冲街文冲股份经济联合 | 土地补偿费 | 水浇地 | 0 .3711 | 168 .6840 | 62 .5986 | 文冲股份经济联合 | 货币 货币 |
林地 | 0 .2796 | 31 .7835 | 8 .8867 | ||||
园地 | 1 .0731 | 31 .7835 | 34 .1069 | ||||
其他农用地 | 0 .0437 | 71 .7780 | 3 .1367 | ||||
建设用地 | 2 .1514 | 82 .0320 | 176 .4836 | ||||
安置补助费 | 水浇地 | 0 .3711 | 463 .8810 | 172 .1462 | 文冲股份经济联合转付被安置人 | ||
林地 | 0 .2796 | 104 .4315 | 29 .1990 | ||||
园地 | 1 .0731 | 104 .4315 | 112 .0654 | ||||
其他农用地 | 0 .0437 | 235 .8420 | 10 .3063 | ||||
青苗补助费 | 1122 .3696 | 文冲股份经济联合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 | |||||||
以上各项合计 | 1731 .299万元 | ||||||
黄埔区红山街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园地 | 0 .3826 | 31 .7835 | 12 .1604 | 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建设用地 | 1 .4682 | 82 .0320 | 120 .4394 | ||||
安置补助费 | 园地 | 0 .3826 | 104 .4315 | 39 .9555 | 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青苗补助费 | 829 .6243 | 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 | |||||||
以上各项合计 | 1002 .1796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919.4494万元给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549.2567万元给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文冲街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红山街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文冲街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红山街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黄埔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黄埔区文冲街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红山街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 | 2010 年8月22日 至2010年9月1日 | 黄埔区国土房管分局 | 2010 年9月2日 至2010 年9月6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9月6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黄埔区文冲街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红山街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联系人:钟瑜斐,电话:82399613)。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穗府征〔2010〕73号-附图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