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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0〕92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0-09-21 08:44: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395号文),同意将荔湾区海龙街、中南街属下的20.1300公顷(合301.9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市政公用设施、水域和其它用地,大沙河综合整治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大沙河沿岸及大沙河南出口 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海龙街龙溪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 11.0914公顷(合166.3710亩),其中水田0.3170公顷(合4.7550亩),园地1.4640公顷(合21.9600亩),养殖水面0.0915公顷(合1.3725亩),其他农用地1.2209公顷(合18.3135亩),建设用地7.2081公顷(合108.1215亩),未利用地0.7899公顷(合11.8485亩)。
(二)海龙街海北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 0.1015公顷(合1.5225亩),园地0.0602公顷(合0.9030亩),其他农用地0.0183公顷(合0.2745亩),建设用地0.0230公顷(合0.3450亩)。
(三)中南街海中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 8.3500公顷(合125.2500亩),其中水田0.1216公顷(合1.8240亩),园地1.0987公顷(合16.4805亩),养殖水面0.4844公顷(合7.2660亩),其他农用地1.4735公顷(合22.1025亩),建设用地4.3899公顷(合65.8485亩),未利用地0.7819公顷(合11.7285亩)。
(四)中南街海中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 0.5871公顷(合8.8065亩),其中养殖水面0.0161公顷(合0.2415亩),建设用地0.5528公顷(合8.2920亩),未利用地0.0182公顷(合0.273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海龙街龙溪股份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3170
226.5600
71.8195
海龙街龙溪股份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1.4640
169.9200
248.7629
养殖水面
0.0915
198.2400
18.1390
其他农用地
1.2209
198.2400
242.0312
建设用地
7.2081
226.5600
1633.0671
未利用地
0.7899
113.2800
89.4799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3170
169.9200
53.8646
海龙街龙溪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1.4640
169.9200
248.7629
养殖水面
0.0915
141.6000
12.9564
其他农用地
1.2209
141.6000
172.8794
青苗补助费
 
86.8748
海龙街龙溪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2878.6377 万元
海龙街海北股份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0602
170.1360
10.2422
海龙街海北股份经济联合社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183
141.7800
2.5946
建设用地
0.0230
141.7800
3.2609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0602
170.1360
10.2422
海龙街海北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
0.0183
141.7800
2.5946
青苗补助费
 
2.0830
海龙街海北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31.0175 万元
中南街海中股份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1216
226.8480
27.5847
中南街海中股份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1.0987
170.1360
186.9284
养殖水面
0.4844
198.4920
96.1495
其他农用地
1.4735
198.4920
292.4780
建设用地
4.3899
226.8480
995.8400
未利用地
0.7819
113.4240
88.6862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1216
170.1360
20.6885
中南街海中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1.0987
170.1360
186.9284
养殖水面
0.4844
141.7800
68.6782
其他农用地
1.4735
141.7800
208.9128
青苗补助费
 
89.6060
中南街海中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2262.4807 万元
中南街海中股份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养殖水面
0.0161
198.4920
3.1957
中南街海中股份经济联合社
货币
建设用地
0.5528
226.8480
125.4016
未利用地
0.0182
113.4240
2.0643
安置补助费
养殖水面
0.0161
141.7800
2.2827
中南街海中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助费
 
6.8184
中南街海中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139.7627 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581.8791万元给海龙街龙溪股份经济联合社,增加补偿0.6505万元给海龙街海北股份经济联合社、增加补偿342.7193万元给中南街海中股份经济联合社和增加补偿43.4125万元给中南街海中股份经济联合社。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荔湾区海龙街龙溪股份经济联合社、海龙街海北股份经济联合社和中南街海中股份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和留地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湾区海龙街龙溪股份经济联合社、海龙街海北股份经济联合社、中南街海中股份经济联合社
2010 年9月24日
2010 年10月4日
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联系人:李思婷,电话:81935639)
2010 年10月5日 至2010年10月14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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