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3〕63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716号)同意将白云区人和镇方石村、大巷村地段13.565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人和镇方石村、大巷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 11103020120004)。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人和镇方石村、大巷村地段集体土地13.565公顷,集体农用地6.3201公顷(其中耕地5.7614公顷、其他农用地0.558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6552公顷,未利用地5.589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方石村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0.8999 | 219.6720 | 197.6828 | 方石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109.8360 | 98.8414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土地补偿费 | 水浇地 | 4.8615 | 219.6720 | 1067.9354 | 方石村民委员会 | |||
安置补助费 | 109.8360 | 533.9677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土地补偿费 | 其他农用地 | 0.4564 | 109.8360 | 62.6614 | 方石村民委员会 | |||
安置补助费 | 137.2950 | 37.5969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1081 | 82.3770 | 23.7465 | 方石村民委员会 | |||
青苗补偿费 | / | 296.2895 | 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 6.0467 | 附着物所有者 | |||||
大巷村 | 土地补偿费 | 其他农用地 | 0.1023 | 137.2950 | 14.0453 | 大巷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82.3770 | 8.4272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1.5471 | 219.6720 | 339.8546 | 大巷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未利用地 | 5.5897 | 109.8360 | 613.9503 | 大巷经济联合社 | |||
青苗补偿费 | / | 7.3656 | 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 513.8496 | 附着物所有者 | |||||
合 计 | 3822.2609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162.8767万元给人和镇大巷经济联合社。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人和镇方石村民委员、大巷经济联合社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方石村民委员会、 大巷经济联合社 | 2013年9月14日至 2013年9月23日 | 白云区人和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李锋,联系电话:86458017) | 2013年9月24日至 2013年9月28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