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3〕5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552号文),需将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小洲经济联合社1.0516公顷(合15.774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小洲文化艺术中心。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海珠区小洲东路133号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小洲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0516公顷(合15.7740亩),其中园地1.0496公顷(合15.744亩),建设用地0.002公顷(合0.03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海珠区 华洲街 小洲经 济联合 社 | 土地补偿费 | 园地 | 1.0496 | 132.0000 | 138.5472 | 海珠区华洲街小洲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建设用地 | 0.0020 | 536.0000 | 1.0752 | ||||
安置补助费 | 园地 | 1.0496 | 115.5000 | 121.2288 | 海珠区华洲街小洲经济联合社 转付被安置人 | ||
青苗补偿费 | - | - | - | 108.7974 | 海珠区华洲街小洲经济联合社 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 | - | - | - | 17.3514 | |||
合计 | 387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小洲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 小洲经济联合社 | 2013年8月13日至 2013年8月23日 | 海珠区新滘西国土资源管理所 | 2013年8月24日至 2013年8月30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3年8月30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海珠区新滘西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贺雷,电话:2205843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