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5〕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1月13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5号文件批准征用花都区花东镇山下村、九一村、三凤村的集体土地25.5174公顷(合382.7610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机场配套设施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花都区机场北主干道东侧头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东镇山下村12.9362公顷,其中耕地7.2042公顷,园地3.8732公顷,林地1.8588公顷。
花东镇九一村12.4901公顷,其中耕地7.7659公顷,园地4.5344公顷,建设用地0.1898公顷。
花东镇三凤村0.0911公顷耕地。
四、征地补偿: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水田 | 15.0612 | 19.2750 | 23.1300 |
园地 | 8.4076 | 13.4925 | 21.2025 |
林地 | 1.8588 | 9.6375 | 5.7825 |
建设用地 | 0.1898 | 15.4200 | |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花都区花东镇山下村、九一村、三凤村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404人,由花东镇山下村、九一村、三凤村用征地安置补偿费负责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
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花东镇山下村、九一村、三凤村 | 2005年9月26日至 2005年10月11日 | 花东镇国土所 (联系人:张升开; 电话:86765666) | 2005年10月18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花都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