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5〕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9月4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 字[2005]189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34.59公顷(其中耕地11.5公顷, 园地23.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并连同集体建设用地0.3972公顷一并办理征为国有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石楼镇清河东路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番禺区石楼镇赤山东村的用地33.5641公顷(合503.46亩);
(二)番禺区石楼镇裕丰村的用地1.4231公顷(合21.35亩)。
四、(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水田 | 11.5000 | 64.9360 | 38.9616 |
园地 | 23.09 | 45.4552 | 32.4680 |
建设用地 | 0.3972 | 51.9488 | |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番禺区石楼镇 赤山东村 | 2005年9月26日至 2005年10月11日 | 石楼镇国土所 | 2005年10月18日 |
番禺区石楼镇 裕丰村 | 2005年9月26日至 2005年10月11日 | 石楼镇国土所 | 2005年10月18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