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土征补〔2005〕31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市国土局以《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征地用于出让的批复》(穗国土地批字〔1993〕第462号)文件批准征用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村16.5385公顷(合248.102亩)集体土地,以《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征地用于出让的批复》(穗国土地批字〔1993〕第463号)文件批准征用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村20.0407公顷(合300.64亩)集体土地,以《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征地用于出让的批复》(穗国土地批字〔1993〕第465号)文件批准征用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村41.7062公顷(合625.656亩)集体土地,以《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办公室用地的批复》(穗国土地批字〔1998〕190号)文件批准征用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农业管理区42.3499公顷(合635.25亩)集体土地,以《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办公室用地的批复》(穗国土地批字〔1998〕256号)文件批准征用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隆农业管理区23.8234公顷(合357.35亩)集体土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会同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处,对其中的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村2.8335公顷(折合42.502亩)、板头村3.6603公顷(折合54.905亩)被征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进行复核,拟订了上述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上述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金洲村 | 建设用地 | 2.7330 | 土地补偿费 | 62.7600 | 171.5231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 | | | |||
未利用地 | 0.1005 | 土地补偿费 | 31.3800 | 3.1537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 | | | |||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 174.6768 | | | ||||
对依法进行复耕的,给予清场费。 |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板头村 | 建设用地 | 3.5563 | 土地补偿费 | 62.7600 | 223.1934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 | | | |||
未利用地 | 0.1040 | 土地补偿费 | 31.3800 | 3.2635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 | | | |||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 226.4569 | | | ||||
对依法进行复耕的,给予清场费。 |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南沙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5年10月12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处(联系人:陈连祥,联系电话:84688391)。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