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5〕33 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3月25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用地的批复》(穗国土地批字〔1994〕第34号)文件批准征用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涌等村38.4401公顷(合576.599亩)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现将拟征收南沙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涌村集体土地2.6145公顷(合39.2167亩)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道路。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沙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涌村、塘坑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大涌村、塘坑村、大岭界村飞地集体土地1.8908公顷(合28.3619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建设用地 | 1.8908公顷 (合28.3619亩) | 62.7600万元/公顷 (合4.1840万元/亩) |
未利用地 | 0.0228公顷 (合0.3426亩) | 31.3800万元/公顷 (合2.0920万元/亩) |
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建设用地 | 1.8908公顷 (合28.3619亩) | |
未利用地 | 0.0228公顷 (合0.3426亩) | |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南沙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五、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六、依法进行复耕的,给予清场费。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大涌村、塘坑村、大岭界村 | 2005年8月30日至 2005年9月7 日 | 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处 | 2005年9月 7 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