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5〕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8月15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 字[2005]168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29.9564公顷(合449.34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罗边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的用地28.8464公顷(合432.69亩);
(二)番禺区南村镇罗边村的用地1.1100公顷(合16.65亩)。
四、(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旱地 | 20.3264 | 51.9488 | 38.9616 |
菜地 | 0.0600 | 51.9488 | 38.9616 |
园地 | 0.7700 | 45.4552 | 32.4680 |
建设用地 | 4.1300 | 51.9488 | |
养殖水面 | 4.6700 | 77.9232 | 38.9616 |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番禺区南村镇 南村村 | 2005年 9 月7日至 2005年9月22日 | 南村镇国土所 | 2005年9月29日 |
番禺区南村镇 罗边村 | 2005年 9 月7日至 2005年9月22日 | 南村镇国土所 | 2005年9月29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