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5〕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2005年6月27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133 号文件批复,同意征收集体土地27.5570公顷(合413.35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新科技工业园区。
二、征收土地位置:萝南大道以北。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街(原萝岗镇)暹岗村27.5570公顷(合413.355亩)。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林地 | 3.7046 | 76.9335 | 54.9525 |
园地 | 22.9948 | 7.7175 | 5.5125 |
建设用地 | 0.3620 | 96.3 | |
未利用地 | 0.4956 | 48.15 |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为4100.4632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206.6775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需要安置农业人口254人,劳动力138人,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街暹岗村民委员会用安置补助费负责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街暹岗村 | 2005年 9 月7日至 2005年9月22日 | 广州开发区(科学城)管委会办公楼C座2楼土地开发建设中心 联系人:董彦君、何剑峰 联系电话:61397013,32068259 | 2005年9月29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