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5〕第2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3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芳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东??镇东?i村民委员会 | 园地 | 0.2777 | 土地补偿费 | 70 | 19.4390 | 东?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220 | 61.0940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养殖水面 | 0.0735 | 土地补偿费 | 120 | 8.8200 | 东?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100 | 7.3500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0.0402 | 土地补偿费 | 80 | 3.2160 | 东?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未利用地 | 0.0231 | 土地补偿费 | 40 | 0.9240 | 东?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 | 36.5000 | 青苗所有者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 | 货币 | |||
以上项合计 | 137.3430 | 货币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25.5120万元。
二、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05年8月24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芳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系人:贝晓宣,联系电话:81503817)。
三、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