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5〕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 5号文件批准征用新华镇田美村集体土地0.6946公顷(合10.419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变电站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花都区新华镇田美村马鞍山西侧(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花都区新华镇田美村0.6946公顷,其中耕地0.6011公顷,园地0.093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水田 | 0.6011 | 19.2750 | 26.9850 |
园地 | 0.0935 | 15.4200 | 26.9850 |
青苗补偿费6.1302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壮大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10.9327万元。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花都区新华镇田美村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83人,由新华镇田美村用征地安置补偿费负责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新华镇 田美村 | 2005年8月17日至 2005年9月1日 | 新华国土所 (联系人:徐伟文;电话:36836061) | 2005年9月8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花都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