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5〕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6月2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关于广州市2003年第七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5〕129号)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40.8889公顷(合613.333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黄阁镇乌洲村、新海村、莲溪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乌洲村集体土地28.6338公顷、新海村集体土地12.1187公顷、莲溪村集体土地0.1364公顷。
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 地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水田 | 17.6859公顷 (合265.2885亩) | 64.9360万元/公顷 (合4.3291万元/亩) |
菜地 | 6.4079公顷 (合96.1185亩) | 51.9488万元/公顷 (合3.4633万元/亩) |
园地 | 1.1567公顷 (合17.3505亩) | 45.4552万元/公顷 (合3.0304万元/亩) |
养殖水面 | 8.1710公顷 (合122.5650亩) | 77.9232万元/公顷 (合5.1949万元/亩) |
农田水利用地 | 2.0074公顷 (合30.1110亩) | 45.4552万元/公顷 (合3.0304万元/亩) |
晒谷场 | 0.1474公顷 (合2.2110亩) | 45.4552万元/公顷 (合3.0304万元/亩) |
建设用地 | 5.3126公顷 (合79.6890亩) | 51.9488万元/公顷 (合3.4633万元/亩) |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水田 | 17.6859公顷 (合265.2885亩) | 38.9616万元/公顷 (合2.5974万元/亩) |
菜地 | 6.4079公顷 (合96.1185亩) | 38.9616万元/公顷 (合2.5974万元/亩) |
园地 | 1.1567公顷 (合17.3505亩) | 32.4680万元/公顷 (合2.1645万元/亩) |
养殖水面 | 8.1710公顷 (合122.5650亩) | 38.9616万元/公顷 (合2.5974万元/亩) |
农田水利用地 | 2.0074公顷 (合30.1110亩) | 32.4680万元/公顷 (合2.1645万元/亩) |
晒谷场 | 0.1474公顷 (合2.2110亩) | 32.4680万元/公顷 (合2.1645万元/亩) |
建设用地 | 5.3126公顷 (合79.6890亩) | |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黄阁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穗南指国土〔2003〕70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涉及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广州南沙开发区黄阁镇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穗南指国土[2003]17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206.9874万元。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乌洲村、新海村、莲溪村 | 2005年7月19日至 2005年8月4日 | 黄阁镇国土所 | 2005年8月4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