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05〕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6月30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138号文件同意征收白云区太和镇(原龙归镇)永兴村集体土地2.4445公顷(合36.667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道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太和镇(原龙归镇)永兴村李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太和镇(原龙归镇)永兴村的集体土地2.4445公顷(合36.6675亩),其中耕地1.4719公顷(合22.0785亩),园地0.0553公顷(合0.8295亩),其他农用地0.1749公顷(合2.6235亩),养殖水面0.3699公顷(合5.5485亩),建设用地0.3725公顷(合5.58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补偿标准 |
太和镇 (原龙归镇) 永兴村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111.132万元/公顷(合7.4088万元/亩) |
园地 | 22.1865万元/公顷(合1.4791万元/亩) | ||
其他农用地 | 45.3075万元/公顷(合3.0205万元/亩) | ||
养殖水面 | 51.78万元/公顷(合3.452万元/亩) | ||
建设用地 | 111.132万元/公顷(合7.4088万元/亩)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238.14万元/公顷(合15.876万元/亩) | |
园地 | 15.8475万元/公顷(合1.0565万元/亩) | ||
其他农用地 | 32.3625万元/公顷(合2.1575万元/亩) | ||
养殖水面 | 32.3625万元/公顷 (合2.1575万元/亩) | ||
青苗补助费 | | 总额30万元 | |
附着物补偿 | | 总额6.67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拟对被征地村另给予补偿220.1086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太和镇(原龙归镇)永兴村 | 2005年7月18日至 2005年8月2日 | 白云区太和镇 国土所 | 2005年8月7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