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征地信息公开 > 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5]22号)

来源:政府公开信息数据 发布时间:2005-06-2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5〕82号文件批复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穗府征〔2005〕17号《征用土地公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新造镇国土所,对番禺区新造镇贝岗村地段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包括房屋设施)按每亩3000元的标准补偿28.9166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244.8659万元。

(二)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由贝岗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所在区国土房管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5年7月5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番禺区新造镇国土所(联系人:林慧珍;电话:84726293)。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ΟО五年六月二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