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05]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3月29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64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3045公顷(合4.572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等学校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广州市天河区广汕路以北地段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东侧(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天河区长兴街长?村集体建设用地0.3045公顷(合4.57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建设用地 | 0.3045公顷 | 165.084万元/公顷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223.8万元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