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5]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5月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96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9.2862公顷(合289.29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灵山镇顺河村、墩塘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二)顺河村的集体土地5.0193公顷(合75.29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水田 | 19.0162公顷 (合285.24亩) | 51.9488万元/公顷 (合3.4633万元/亩) | 25.9744万元/公顷 (合1.7316万元/亩) |
园地 | 0.2700公顷 (合4.05亩) | 32.4680万元/公顷 (合2.1645万元/亩) | 19.4808万元/公顷 (合1.2987万元/亩) |
(二)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含房屋设施)按86.788万元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墩塘村 | 2005年5月28日至 2005年6月12日 | 灵山镇 国土所 | 2005年6月12日 |
顺河村 | 2005年5月28日至 2005年6月12日 | 2005年6月19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