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5]19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1998年12月5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办公室用地的批复》(穗国土地批字〔1998〕第151号)文件批准征用番禺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26.38公顷(合395.7亩)集体土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会同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处,对其中的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隆村1.6374公顷被征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进行复核,拟订了上述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上述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隆村 | 农田水利用地 | 0.1006 | 土地补偿费 | 51.0202 | 5.1326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36.443 | 3.6662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建设 用地 | 1.5368 | 土地补偿费 | 58.3088 | 89.6090 | 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 | | | |||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 98.4078 | | | ||||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有关规定计算,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67.2067万元。 |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5年6月10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处(联系人:陈连祥,联系电话:84688391)。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ΟО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