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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6〕75号

来源:P--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6-08-0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364号文),同意将番禺区石楼镇石二村、茭塘东村、茭塘西村,面积共6.488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石楼镇石二村、茭塘东村、茭塘西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石楼镇石二村集体土地4.0266公顷(合60.399亩),其中养殖水面4.0266公顷(合60.399亩)。

  石楼镇茭塘东村集体土地0.3014公顷(合4.521亩),其中建设用地0.3014公顷(合4.521亩)。

  石楼镇茭塘西村集体土地2.1600公顷(合32.4亩),其中建设用地2.1600公顷(合32.4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石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养殖水面

4.0266

229.6548

924.7280

石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养殖水面

4.0266

114.8274

462.3640

石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助费

 

41.072

石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1428.1640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0.3014

191.3790

57.6816

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2.582

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60.2636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34.6090万元给茭塘东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2.1600

191.3790

 413.3786

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12.34

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425.7186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248.0272万元给茭塘西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石楼镇石二村

2016810日至

2016823

石楼镇建设办

(联系人:陈结欢,联系

电话:84844668

2016824日至2016830

石楼镇茭塘东村

2016810日至

2016823

石楼镇建设办

(联系人:陈结欢,联系

电话:84844668

2016824日至2016830

石楼镇茭塘西村

2016810日至

2016823

石楼镇建设办

(联系人:陈结欢,联系

电话:84844668

2016824日至2016830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36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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