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6〕20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167号文),需将黄埔区黄埔街下沙第九、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的1.047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黄埔儿童公园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大沙东路以北、乌涌以东街(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面积:
黄埔区黄埔街下沙第九、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农用地1.0474公顷(15.711亩)(其中耕地1.0223公顷(15.3345亩)、其他农用地0.0251公顷(0.3765亩))转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地类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 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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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黄埔街下沙第九、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 | 耕地 | 1.0223 | 土地补偿费 | 246.48 | 251.9765 | 被征地股份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123.24 | 125.9883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其它农用地 | 0.0251 | 土地补偿费 | 58.365 | 1.4650 | 被征地股份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5.019 | 0.8790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1.长生果树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90.5765万元。 2.本方案依据黄埔区农业和园林局、下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下沙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和下沙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四方签订的合同(编号:HPETGY-征-002号、005号、006号、007号)拟定。 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28.1772万元(包含征地补偿标准26万/亩内的计补金额)给被征地社区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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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计 | 899.06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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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黄埔区黄埔街下沙第九、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黄埔区黄埔街下沙第九、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黄埔区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黄埔区黄埔街下沙第九、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 | 2016年5月21日至 2016年5月30日 (10天) | 黄埔区国土资源与规划局 | 2016年5月31日至 2016年6月4日 (5天)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5〕1167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公告期限自2016年5月18 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共18天)。
九、2016年5月3日核发的穗府征〔2016〕20号文作废处理,以此件为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