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6〕52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111号文),需将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0.8411公顷(合12.616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茅岗)商业楼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大道支线以北土名“杨桃基”地块(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面积:
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8411公顷(合12.6165亩、均为园地)转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地类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 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茅岗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 | 园地 | 0.8411 | 土地补偿费 | 36.33 | 30.5572 | 茅岗第一股份 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19.37 | 100.4021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已包含在征地费用综合标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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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计 | 130.9593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为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落地,且土地权属为茅岗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本次征收土地未发生实际的征地补偿费用;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安置补助费、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费等由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与茅岗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协商并负责处理完毕。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6〕111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共18天)。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