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9〕16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9〕72号),同意将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岭村民委员会属下的集体土地8.8245公顷(合132.367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大岭南路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江高镇大岭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8.8245公顷(合132.3675亩),其中菜地0.6519公顷(合9.7785亩),养殖水面0.3679公顷(合5.5185亩),建设用地7.8047公顷(合117.07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江 高 镇 大 岭 村 民 委 员 会 | 土地补偿费 | 菜地 | 0.6519 | 232.096 | 151.3034 | 大岭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养殖水面 | 0.3679 | 232.096 | 85.3881 | ||||
建设用地 | 7.8047 | 174.072 | 1358.5797 | ||||
安置补助费 | 菜地 | 0.6519 | 116.048 | 75.6517 | 大岭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养殖水面 | 0.3679 | 116.048 | 42.6941 | ||||
青苗补偿费 | | 4.5891 | 大岭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29.0779 | 大岭村民委员会转付业权人 | ||||
合计 | 1747.284万元 |
(二)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要求,按征地总面积10%的比例作为留用地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一次性支付174.7284万元给江高镇大岭村民委员会。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白云区江高镇大岭村 | | 江高镇国土管理所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9年6月21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江高镇国土管理所(联系人:钟柱锋,联系电话:3609520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