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5〕43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464号文),需将南沙区大岗镇新围村、增沙村、放马村5.9178公顷(合88.767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大岗镇新围村、增沙村、放马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大岗镇新围村集体土地4.1513公顷(合62.2695亩)、增沙村集体土地1.7617公顷(合26.4255亩)、放马村集体土地0.0048公顷(合0.07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新 围 村 | 坑塘水面 | 1.0984 | 土地补偿费 | 173.2820 | 190.3329 | 新围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6.6410 | 95.1665 | 新围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水浇地 | 0.1444 | 土地补偿费 | 138.6256 | 20.0175 | 新围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103.9692 | 15.0132 | 新围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其他农用地 | 0.0908 | 土地补偿费 | 121.2974 | 11.0138 | 新围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86.6410 | 7.8670 | 新围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园地 | 2.7598 | 土地补偿费 | 121.2974 | 334.7566 | 新围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86.6410 | 239.1118 | 新围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建设 用地 | 0.0579 | 土地补偿费 | 138.6256 | 8.0264 | 新围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青苗补助费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 新围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
附着物补偿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增 沙 村 | 水浇地 | 1.6704 | 土地补偿费 | 138.6256 | 231.5602 | 增沙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03.9692 | 173.6702 | 增沙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其他农用地 | 0.0854 | 土地补偿费 | 121.2974 | 10.3588 | 增沙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86.6410 | 7.3991 | 增沙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建设 用地 | 0.0059 | 土地补偿费 | 138.6256 | 0.8179 | 增沙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青苗补助费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 增沙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
附着物补偿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坑塘水面 | 0.0048 | 土地补偿费 | 173.2820 | 0.8318 | 放马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6.6410 | 0.4159 | 放马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青苗补助费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 放马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
附着物补偿 |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大岗镇新围村、增沙村、放马村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大岗镇新围村、增沙村、放马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大岗镇新围村、增沙村、放马村村民委员会 | 2015年6月18日至 2015年6月27日 | 大岗国土所 (联系人:王峰, 电话:84999958) | 2015年6月28日至 2015年7月7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 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