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5〕30号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黄麻村、水西村、萝岗村,东区街刘村 | 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1日 | 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黄麻村、水西村、萝岗村,东区街刘村 | 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1月6日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1554号文),需将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黄麻村、水西村、萝岗村,东区街刘村属下集体用地共5.9983公顷(合89.974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2010年度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黄麻村、水西村、萝岗村,东区街刘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黄麻村集体土地0.7121公顷(合10.6815亩),其中园地0.7120公顷(合10.6800亩)、林地0.0001公顷(合0.0015亩)。
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水西村集体土地0.2307公顷(合3.4605亩),其中建设用地0.2307公顷(合3.4605亩)。
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萝岗村集体土地1.0925公顷(合16.3875亩),其中建设用地1.0925公顷(合16.3875亩)。
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街刘村集体土地3.9630公顷(合59.4450亩),其中耕地0.1538公顷(合2.3070亩)、园地2.4335公顷(合36.5025亩)、其他农用地0.1247公顷(合1.8705亩)、建设用地0.3646公顷(合5.4690亩)、未利用地0.8864公顷(合13.296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黄麻村 | 土地补偿费 | 林地 | 0.0001 | 84.2625 | 0.0084 | 黄麻村 | 货币 | |
园地 | 0.7120 | 84.2625 | 59.9949 | |||||
安置补助费 | 林地 | 0.0001 | 60.1875 | 0.0060 | 黄麻村转付被安置人 | |||
园地 | 0.7120 | 60.1875 | 42.8535 | |||||
青苗补助费 |
| 19.8745 | 黄麻村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费 | 8.6451 | |||||||
以上各项合计 | 131.3824 万元 | |||||||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水西村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2307 | 98.4000 | 22.7009 | 水西村 | 货币 | |
青苗补助费 |
| 15.2953 | 水西村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费 | 4.5680 | |||||||
以上各项合计 | 42.5642 万元 | |||||||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萝岗村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1.0925 | 98.4000 | 107.5020 | 萝岗村 | 货币 | |
青苗补助费 |
| 69.7075 | 萝岗村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费 | 24.3568 | |||||||
以上各项合计 | 201.5663万元 | |||||||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刘村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0.1538 | 98.4000 | 15.1339 | 刘村 | 货币 | |
园地 | 2.4335 | 84.2625 | 205.0528 | |||||
其他农用地 | 0.1247 | 84.2625 | 10.5075 | |||||
建设用地 | 0.3646 | 98.4000 | 35.8766 | |||||
未利用地 | 0.8864 | 49.2000 | 43.6109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0.1538 | 73.8000 | 11.3504 | 刘村转付被安置人 | |||
园地 | 2.4335 | 60.1875 | 146.4663 | |||||
其他农用地 | 0.1247 | 60.1875 | 7.5054 | |||||
青苗补助费 |
| 181.4346 | 刘村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费 | 74.2350 | |||||||
以上各项合计 | 731.1734 万元 |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黄麻村、水西村、萝岗村,东区街刘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黄麻村、水西村、萝岗村,东区街刘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黄麻村、水西村、萝岗村,东区街刘村 | 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1日 | 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黄麻村、水西村、萝岗村,东区街刘村 | 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1月6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6年1月6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