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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4〕21号

来源:N--南沙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4-05-1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4〕2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150号文),需将南沙区横沥镇庙南村、七一村31.0355公顷(合465.533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横沥镇庙南村、七一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横沥镇庙南村集体土地29.4910公顷(合442.365亩)、七一村集体土地1.5445公顷(合23.168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耕地

0.0007

土地补偿费

76.429

0.0535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57

0.0321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它耕地

23.7439

土地补偿费

61.152

1451.9870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1088.9902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0.9461

土地补偿费

53.508

50.6239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0

36.1599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坑塘水面

0.3474

土地补偿费

91.728

31.8663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15.9332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养殖水面

0.0735

土地补偿费

91.728

6.7420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3.3710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它农用地

2.6210

土地补偿费

61.151

140.2445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5

100.1746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1.6706

土地补偿费

76.440

127.7007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未利用地

0.0878

土地补偿费

61.151

5.3691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庙南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其它耕地

1.5398

土地补偿费

61.152

94.1618

七一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70.6214

七一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它农用地

0.0047

土地补偿费

53.511

0.2515

七一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13

0.1796

七一村民委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七一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横沥镇庙南村、七一村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横沥镇庙南村、七一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横沥镇庙南村、七一村村民委员会

2014512日至

2014521

横沥国土所

(联系人:刘鸿鹄,

电话:84968567

2014522日至

2014531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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