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4]第22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2]117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海珠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瑞宝街道办事处,经对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瑞宝街石溪村 | 建设用地 | 0.3565 | 土地补偿费 | 155.9913 | 55.6109 | 石溪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52.9299万元 | 石溪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 上述项合计 | 208.5408万元 | |
二、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4年6月18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海珠区国土资源和管理局规划用地科(地址: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16楼、联系人:何秀英、卫志聪,联系电话:34381676)。
三、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