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4]第18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2]117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海珠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凤凰街道办事处,经对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 征地面积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凤凰街凤和村 | 建设用地 | 0.0794 | 土地补偿费 | 13.9108 | 1.1045 | 凤和村委员会 | 货币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1.4574万元 | 凤和村委员会 | 货币 | ||||
| 上述项合计 | 12.5619万元 | |
青苗补助费总额0.9545万元,由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另对上述土地一次性增加2.7847万元补偿。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4年5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黄埔区国土房管局(联系人:陈清华,联系电话:82399613)。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