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4]第15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3]207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对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查,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位置:东圃镇玉树村(四至范围详见穗府征〔2003〕67号《征用土地公告》附图)。
二、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分 类 | 地 类 | 征地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金额小计 (万元) | 支 付 对 象 | 支付 方式 |
东 圃 镇 玉 树 村 | 土地补偿费 | 林 地 | 1.7901 | 54.9525 | 98.3705 | 659.7602 | 玉树村委会 | 货 币 |
园 地 | 5.0385 | 111.42 | 561.3897 | |||||
青苗补偿费 | | | | 59.4766 | 59.4766 | 玉树村委会转付青苗所有者 | ||
附着物补偿 | | | | 51.2145 | 51.2145 | 玉树村委会转付附着物所有者 | ||
安置补助费 | 林 地 | 1.7901 | 54.9525 | 98.3705 | 566.1952 | 玉树村委会安置农业人口 | ||
园 地 | 5.0385 | 92.85 | 467.8247 | |||||
以上合计 | | | | 1336.6465 | 1336.6465 | |
三、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到所在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领取需安置农业、人口办理征地农转非的证明函件。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4年5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按所在地送达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联系人: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