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2004年1月1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3号文批复同意,征用芳村区东?镇东?村集体土地0.4145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拘留所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芳村区沙洛上村156号北侧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芳村区东?镇东?村土地0.4145公顷,其中园地0.2777公顷、养殖水面0.0735公顷、建设用地0.0402公顷、未利用地0.023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东?镇东?村 | 园地 | 0.2777公顷 | 70万元/公顷 | 220万元/公顷 |
养殖水面 | 0.0735公顷 | 120万元/公顷 | 100万元/公顷 | |
建设用地 | 0.0402公顷 | 80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0.0231公顷 | 40万元/公顷 |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芳村区东?镇东?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36.5万元。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实力,另补偿25.512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东?镇东?村 | | 芳村区国土局用地科(芳村区浣花路146号) (联系人:贝晓宣;电话:81503817) |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