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2004年1 月1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5号文批复同意,征用芳村区茶?街茶?村、东?镇葵蓬村、石围塘街山村集体土地7.8456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道路
二、征用土地位置:芳村区花蕾路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芳村区茶?街茶?村土地4.059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3.8994公顷,未利用地0.1604公顷;
(二)芳村区东?镇葵蓬村土地3.6911公顷,其中园地2.1935公顷,养殖水面0.1514公顷,建设用地1.1552公顷,未利用地0.1910公顷。
(三) 芳村区石围塘街山村土地0.0947公顷,全部为养殖水面。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茶?街茶?村 | 建设用地 | 3.8994公顷 | 142.038万元/公顷 | 71.019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 0.1604公顷 | 118.365万元/公顷 | 71.019万元/公顷 | |
东?镇葵蓬村 | 园地 | 2.1935公顷 | 163.9875万元/公顷 | 98.3925万元/公顷 |
养殖水面 | 0.1514公顷 | 176.796万元/公顷 | 66.2985万元/公顷 | |
建设用地 | 1.1552公顷 | 133.749万元/公顷 | 66.8745万元/公顷 | |
未利用地 | 0.1910公顷 | 111.4575万元/公顷 | 66.8745万元/公顷 | |
石围塘街山村 | 养殖水面 | 0.0947公顷 | 176.796万元/公顷 | 66.2985万元/公顷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茶?街茶?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1033.62万元(其中房屋121.24万元,构筑物901.01万元.树木11.37万元)。
东?镇葵蓬村青苗补偿费为73.6142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1427.0785万元(其中房屋1346.4885万元,构筑物68.28万元.树木12.31万元)。
石围塘街山村青苗补偿费为1.0464万元。
(三)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茶?街茶?村:安置农业人口数3人,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1人,由芳村区茶?街茶?村民委员会用征地补偿安置费负责安置。
东?镇葵蓬村:安置农业人口数92人,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57人,由芳村区东?镇葵蓬村民委员会用征地补偿安置费负责安置。
石围塘街山村:安置农业人口数3人,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2人,由芳村区石围塘街山村民委员会用征地补偿安置费负责安置。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茶?街茶?村 | | 芳村区国土局用地科 (芳村区浣花路146号) (联系人:贝晓宣; 电话:81503817) | |
东?镇葵蓬村 | | 芳村区国土局用地科 (芳村区浣花路146号) (联系人:贝晓宣; 电话:81503817) | |
石围塘街山村 | | 芳村区国土局用地科 (芳村区浣花路146号) (联系人:贝晓宣; 电话:81503817) |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