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4]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4〕27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大岗镇人民政府、大岗镇国土所,对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查,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用土地位置:
番禺区大岗镇新联一村[四至范围详见《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4号)附图]。
二、 征地补偿安置内容:
被征地 单位 | 征地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地类 | 面积(公顷) | ||||||
大 岗 镇 新 联 一 村 | 水 田 | 9.7992 | 土地补偿费 | 51.9488 | 509.0566 | 新联一村村委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25.9744 | 254.5283 | 新联一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 ||||
青苗补助费 | 4.5 | 44.0964 | 新联一村村委会转付青苗的权利人 | ||||
林 地 | 0.97 | 土地补偿费 | 32.4680 | 31.4940 | 新联一村村委会 | ||
安置补助费 | 19.4808 | 18.8964 | 新联一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 ||||
青苗补助费 | 4.5 | 4.3650 | 新联一村村委会转付青苗的权利人 | ||||
合计 | 862.4367万元 |
三、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4年3月22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番禺区大岗镇国土所(联系人:曾伟铨,联系电话:84935467)。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