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8〕3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8〕209号文),同意将荔湾区(原芳村区)海南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5.7139公顷(合85.7085)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速公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原芳村区)海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海南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5.7139公顷(合85.7085亩),其中耕地4.722公顷(合70.83亩),建设用地0.6697公顷(合10.0455亩),未利用地0.3222公顷(合4.833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海 南 村 民 委 员 会 | 土地补偿费 | 旱地 | 1.3207 | 137.46 | 181.5434 | 海南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菜地 | 3.4013 | 137.46 | 467.5427 | ||||
建设用地 | 0.6697 | 137.46 | 92.057 | ||||
未利用地 | 0.3222 | 68.73 | 22.1448 | ||||
安置补助费 | 旱地 | 1.3207 | 257.7375 | 340.3939 | 海南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 ||
菜地 | 3.4013 | 257.7375 | 876.6426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102.131 | 附着物所有者 | ||||
以上各项合计 | 2082.4554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88.8199万元给海南村民委员会。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海南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海南村民委员会 | | 广州市宝源路95号荔湾区国土房管分局2楼规划用地科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8年12月17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荔湾区国土房管分局(联系人:贝晓宣,联系电话:81935639)。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