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5]1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4〕154号文件批复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穗府征〔2004〕39号《征用土地公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海珠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海珠区三?、西?村北地段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南洲街三?村民委员会 | 建设用地 | 0.2354 | 144 | 33.8976 | 南洲街三?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105.93万元。
(二)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由南洲街三?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所在区国土房管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海珠区新?地区国土所(联系人:古风;电话:84219872)。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ΟО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