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3〕6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海关货柜车检查场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白云区萝岗镇罗南路以东八沙岗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萝岗镇刘村18.0992公顷,其中菜地面积0.7500公顷,园地10.5757公顷,建设用地6.4645公顷,未利用地0.309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菜 地 | 0.7500 | 70万元/公顷 | 50万元/公顷 |
园 地 | 10.5757 | 81.2万元/公顷 | 58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 | 6.4645 | 80万元/公顷 | 0 |
未利用地 | 0.3090 | 40万元/公顷 | 0 |
青苗补助费:211.051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0万元。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156人,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74人,由白云区萝岗镇刘村村村民委员会用征地补偿安置费负责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白云区萝岗镇刘村 | | 白云区萝岗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