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2〕33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385号文),同意将天河区新塘街新塘村、凌塘村的集体土地3.9908公顷(合59.86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高新科技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广汕路(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新塘街新塘村农民集体土地2.9315公顷(其中农用地0.9756公顷,建设用地1.8265公顷,未利用地0.1294公顷);新塘街凌塘村农民集体土地1.0593公顷(其中农用地0.0802公顷,建设用地0.979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新塘村)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新塘街新塘村 | 耕地 | 0.7427 | 土地补偿费 | 208.458 | 154.8217 | 新塘村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47.43 | 258.0363 | 新塘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 |||||
林地 | 0.2329 | 土地补偿费 | 208.458 | 48.5499 | 新塘村 | |||
安置补助费 | 347.43 | 80.9164 | 新塘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 |||||
建设用地 | 1.8265 | 土地补偿费 | 208.458 | 380.7485 | 新塘村 | |||
未利用地 | 0.1294 | 土地补偿费 | 104.229 | 13.4872 | 新塘村 | |||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 936.56万元 |
青苗补助费为3.3422万元。
为支持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拟一次性增加159.4103万元补偿给新塘村。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凌塘村)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新塘街凌塘村 | 耕地 | 0.0762 | 土地补偿费 | 124.788 | 9.5088 | 凌塘村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11.97 | 23.7721 | 凌塘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 |||||
林地 | 0.0029 | 土地补偿费 | 124.788 | 0.3619 | 凌塘村 | |||
安置补助费 | 311.97 | 0.9047 | 凌塘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 |||||
园地 | 0.0011 | 土地补偿费 | 124.788 | 0.1373 | 凌塘村 | |||
安置补助费 | 311.97 | 0.3432 | 凌塘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 |||||
建设用地 | 0.9791 | 土地补偿费 | 124.788 | 122.1799 | 凌塘村 | |||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 157.2079万元 |
青苗补助费为0.3429万元。
为支持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拟一次性增加255.5762万元补偿给凌塘村。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 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新塘村、 凌塘村 | 2012年6月21日至 2012年6月30日 | 凤凰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林晓刚, 联系电话:82357386) | 2012年7月1日至 2012年7月5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