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2〕23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道路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海珠区新港路鹭江西街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海珠区新?镇凤和村的集体用地0.319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建设用地 | 0.3196公顷 | 55.9939万元 |
地类名称 | 面 积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建设用地 | 0.3196公顷 | 44.1184万元 |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