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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2〕23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2-12-2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21024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2117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03196公顷(合479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道路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海珠区新港路鹭江西街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海珠区新?镇凤和村的集体用地0.319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建设用地

0.3196公顷

559939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类名称

   

地上附着物补偿

建设用地

03196公顷

441184万元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海珠区新?镇凤和村

20021225

2003110

凤和村委(新港西路鹭江西街1号)

2003117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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