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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2〕22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2-12-2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的有关规定,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 200 2 626 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粤国土资(建)字〔200246 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9.4147公顷(合141.22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市场用地、公共绿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海珠区广州大道风村“明埚围”土名(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海珠区新?镇东风村的农用地(园地)4.7044公顷、建设用地4.710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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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标准

农用地

4.7044公顷

414.92808万元

建设用地

4.7103公顷

415.44846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地类名称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4.7044公顷

968.16552万元

建设用地

4.7103公顷

969.37974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类名称

   

地上附着物补偿

农用地

4.7044公顷

208.0875万元

建设用地

4.7103公顷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海珠区新?镇东风村

20021227

200316

东风村委(广州大道南1027号)

200319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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