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2〕10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中型机械制造业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黄埔区丰东北路西侧、广园东路北侧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黄埔区大沙镇横沙村15.841公顷,其中耕地有0.844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标 准 | 安置补助费 标 准 | |
耕地 | 菜地 | 0.8445 | 97.796万元/公顷 | 268.939万元/公顷 |
园 地 | 6.6091 | 2.8826万元/公顷 | 9.4714万元/公顷 | |
农田水利用地 | 1.5374 | 72.398万元/公顷 | 144.796万元/公顷 | |
养殖水面 | 0.9151 | 57.9184万元/公顷 | 159.2756万元/公顷 | |
建设用地 | 5.9349 | 97.796万元/公顷 | 231.834万元/公顷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5元/平方米(以登记复核的地上附着物为准)。
(三)青苗补助费:20.0875万元/公顷(根据登记复核的种植物种类及生长情况具体确定)。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需安置农业人口176人,以安置补助费或用地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工安置和留用土地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黄埔区大沙镇横沙村 | | 大沙镇国土所 |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