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01年12月14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2]18号文批准,征用花都区赤坭镇赤坭村集体土地4.8106公顷(折:72.16亩)作建设用地。现将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川奇科技工业园
二、征用土地位置
花都区赤坭镇赤坭村“白水壶”(土名,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征用赤坭镇赤坭村的土地共4.8106公顷(折:72.16亩),其中耕地2.9799公顷(折:44.70亩)、建设用地0.0104公顷(折:0.16亩)、未利用地1.8203公顷(折:27.30亩)。
四、土地补偿标准
分 类 | 地 类 名 称 | 土 地 补 偿 标 (万元/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水田) | 27 |
建设用地 | 27 | |
未利用地 | 13.5 | |
青苗补偿费 | 耕地(水田) | 1.35 |
附着物补偿 |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水田) | 13 |
五、征用土地:p>
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名 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赤坭镇赤坭村 | | 赤坭镇国土所 |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ОО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