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02年1月7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2]5号文批准,征用番禺区南村镇员岗村、新基村的集体土地31.1191公顷(折:466.79亩)作建设用地。现将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番禺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期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
番禺区南村镇辖域内员岗村、新基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征用南村镇员岗村、新基村的集体土地共31.1191公顷(折:466.79亩),其中耕地29.6191公顷、养殖水面1.14公顷、建设用地0.36公顷。以上两村被征地面积分别为:
(一)员岗村28.6691公顷(折:430.04亩),其中耕地27.3191公顷、养殖水面1.14公顷、建设用地0.21公顷。
(二)新基村2.45公顷(折36.75亩),其中耕地2.3公顷、建设用地0.1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分类 | 被征地单位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征地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员岗村 | 45 | 28.6691 |
新基村 | 45 | 2.45 | |
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 | 员岗村 | 6 | 28.6691 |
新基村 | 6 | 2.45 | |
安置补助费 | 员岗村 | 60 | 28.6691 |
新基村 | 60 | 2.45 |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和吸收部分劳动力的形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名 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南村镇员岗村 | | 南村镇国土所 | |
南村镇新基村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