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2〕5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商业、商品住宅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芳村区花地大道以东、花地街花地村“南基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芳村区花地村的建设用地2.1763公顷(合21763平方米)。
地类名称 | 面 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地类名称 | 面 积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2.1763公顷 | 2160万元 |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芳村区国土局房管局 (位于芳村区浣南街5号)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