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01年11月2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1]91号文批准,征用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狮岭镇石岗村的集体土地2.9516公顷(折合:44.274亩)作建设用地。现将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青少年文化宫项目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
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狮岭镇石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征用新华镇三东村、狮岭镇石岗村的土地共2.9516公顷(折合:44.274亩),全部为耕地。以上两村被征地面积分别为:
(一)新华镇三东村2.7171公顷(折合:40.757亩)。
(二)狮岭镇石岗村0.2345公顷(折合:3.517亩)。
四、征地补偿标准
分类 | 被征地单位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新华镇三东村 | 27 |
狮岭镇石岗村 | ||
青苗补偿费 | 新华镇三东村 | 2.7 |
狮岭镇石岗村 | ||
附着物补偿 | 新华镇三东村 | |
狮岭镇石岗村 | ||
安置补助费 | 新华镇三东村 | 23 |
狮岭镇石岗村 |
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名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新华镇三东村 | | 征用土地现场 | |
狮岭镇石岗村 | |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