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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5〕12号

来源:N--南沙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5-03-09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1720号文),需将南沙区横沥镇庙南村、义沙村14.4947公顷(合217.420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横沥镇庙南村、义沙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横沥镇庙南村、6.308公顷(合94.62亩),义沙村8.1867公顷(合122.80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其他耕地

5.3674

土地补偿费

61.15

328.2272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

246.1704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0.3325

土地补偿费

53.51

17.7914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

12.7082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它农用地

0.5165

土地补偿费

54.13

27.6368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35

19.7406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坑塘水面

0.0086

土地补偿费

91.73

0.7889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

0.3944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0.0598

土地补偿费

76.44

4.5711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0

0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未利用地

0.0232

土地补偿费

61.15

1.4187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0

0

庙南村民委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庙南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水田

0.0005

土地补偿费

76.40

0.0382

义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0

0.0229

义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他耕地

5.1033

土地补偿费

61.15

312.077

义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

234.0578

义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0.6518

土地补偿费

53.51

34.8765

义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

24.9118

义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养殖水面

0.0008

土地补偿费

91.75

0.0734

义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8

0.0367

义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坑塘水面

1.5898

土地补偿费

91.73

145.8292

义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

72.9146

义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它农用地

0.5596

土地补偿费

53.51

29.9430

义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

21.3879

义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0.0917

土地补偿费

76.44

7.0095

义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0

0

义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未利用地

0.1892

土地补偿费

61.15

11.5700

义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0

0

义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义沙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横沥镇庙南村、义沙村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横沥镇庙南村、义沙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横沥镇庙南村、义沙村民委员会

2015212

2015222

横沥镇国土所

(联系人:刘鸿鹄,

电话:84968567

2015223

201535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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