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9〕1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9〕42号),同意将开发区萝岗街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东区街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68.2611公顷(合1023.916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配套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萝岗开创大道南侧、开源大道两侧。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1.1882公顷(合317.823亩),其中林地3.0091公顷(合45.1365亩),园地17.0737公顷(合256.1055亩),其他农用地0.1785顷(合2.6775亩),建设用地0.9269公顷(合13.9035亩)。
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47.0729公顷(合706.0935亩),其中菜地0.0595公顷(合0.8925亩),林地1.2846公顷(合19.269亩),园地41.9027公顷(合628.5405亩), 其他农用地0.7984顷(合11.976亩),建设用地2.9731公顷(合44.5965亩), 未利用地0.0546公顷(合0.819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刘 村 社 区 经 济 联 合 社 | 土地补偿费 | 菜地 | 0.0595 | 102.4 | 6.0928 | 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林地 | 1.2846 | 84.2625 | 108.2436 | ||||||||
园地 | 41.9027 | 84.2625 | 3530.8263 | ||||||||
其他农用地 | 0.7984 | 84.2625 | 67.2752 | ||||||||
建设用地 | 2.9731 | 102.4 | 304.4454 | ||||||||
未利用地 | 0.0546 | 51.2 | 2.7955 | ||||||||
安置补助费 | 菜地 | 0.0595 | 76.8 | 4.5696 | 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 ||||||
林地 | 1.2846 | 60.1875 | 77.3169 | ||||||||
园地 | 41.9027 | 60.1875 | 2522.0188 | ||||||||
其他农用地 | 0.7984 | 60.1875 | 48.0537 | ||||||||
青苗补偿费 | | 2071.8970 | 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294.4620 | 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业权人 | |||||||||
合 计 | 9037.9968万元 | ||||||||||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萝 岗 社 区 经 济 联 合 社 | 土地补偿费 | 林地 | 3.0091 | 84.2625 | 253.5543 |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园地 | 17.0737 | 84.2625 | 1438.6726 | ||||||||
其他农用地 | 0.1785 | 84.2625 | 15.0409 | ||||||||
建设用地 | 0.9269 | 102.4 | 94.9146 | ||||||||
安置补助费 | 林地 | 3.0091 | 60.1875 | 181.1102 |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园地 | 17.0737 | 60.1875 | 1027.6233 | ||||||||
其他农用地 | 0.1785 | 60.1875 | 10.7435 | ||||||||
青苗补偿费 | | 837.18 |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209.2950 |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业权人 | |||||||||
合计 | 4068.1344万元 |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 | 萝岗村委会 |
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 刘村村委会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9年6月1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萝岗村委会(联系人:张慧,联系电话:82111626), 刘村村委会(联系人:张慧,联系电话:8211162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