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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9〕10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9-04-27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917号),同意将萝岗区萝岗街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30.0862公顷(合451.293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萝岗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建新区)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开创大道以北、北二环高速以西。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30.0862公顷(合451.293亩),其中林地1.9523公顷(合29.2845亩),园地20.0343公顷(300.5145),其他农用地0.4828(7.242), 养殖水面0.2353公顷(3.5295),建设用地7.3815公顷(110.7225)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

方式

土地补偿费

林地

1.9523

84.2625

164.5057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20.0343

84.2625

1688.1402

其他农用地

0.4828

84.2625

40.6819

养殖水面

0.2353

102.4000

24.0947

建设用地

7.3815

102.4000

755.8656

安置补助费

林地

1.9523

60.1875

117.5041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园地

20.0343

60.1875

1205.8144

其他农用地

0.4828

60.1875

29.0585

养殖水面

0.2353

76.8000

18.0710

青苗补偿费

 

1732.8143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 偿费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业权人

合计

5776.5504 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2009 428 200958

萝岗村委会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9513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萝岗村委会(联系人:张慧,联系电话:8211162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00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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