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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5〕41 号

来源:H--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5-04-1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523号文),需将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三东村、石岗村属下的集体土地19.4325公顷(合291.487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花都中轴线六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三东村、石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的集体土地19.2055公顷(合 288.0825亩),其中耕地4.1578公顷(合62.367亩),园地1.3774公顷(合20.661亩),林地0.9956公顷(合14.934亩),养殖水面1.6755公顷(合25.1325亩),其他农用地1.2262公顷(合18.393亩),未利用地1.3026公顷(合19.539亩),建设用地7.8764公顷(合118.146亩)。

  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的集体土地0.036公顷(合 0.54亩),其中耕地0.0008公顷(合0.012亩),其他农用地0.0352公顷(合0.528亩)。

  花都区花城街石岗村的集体土地0.191公顷(合 2.865亩),其中耕地0.0221公顷(合0.3315亩),养殖水面0.1689公顷(合2.53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罗仙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4.7518

76.86

365.2233

罗仙村

货币

园地

1.3774

76.86

105.867

林地

0.9956

46.116

45.9131

其他农用地

1.2262

46.116

56.5474

养殖水面

1.6755

76.86

128.7789

建设用地

7.8764

115.29

908.0702

未利用地

1.3026

76.86

100.1178

安置补助费

耕地

4.7518

38.43

182.6117

园地

1.3774

38.43

52.9335

林地

0.9956

30.744

30.6087

其他农用地

1.2262

30.744

37.6983

养殖水面

1.6755

38.43

64.3895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19.2055

 

276.9047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2355.6641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三东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0008

76.86

0.0615

三东村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352

46.116

1.6233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0008

38.43

0.0307

其他农用地

0.0352

30.744

1.0822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0.036

 

0.0307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2.8284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石岗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0221

76.86

1.6986

石岗村

货币

养殖水面

0.1689

76.86

12.9817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0221

38.43

0.8493

养殖水面

0.1689

38.43

6.4908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0.191

 

9.2874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31.3078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花城街罗仙村、三东村、石岗村

2015410

2015419

花城国土所

(联系人:林晓峰;

联系电话:36881992

2015420

2015424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52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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