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5〕2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1446号文),需将黄埔区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一至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3.5738公顷(合53.607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海事博物馆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穗东街庙头社区(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面积:
黄埔区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一至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5738公顷(合53.6070亩),其中园地1.6615公顷(合24.9225亩)、其他农用地0.6242公顷(合9.3630亩),建设用地1.2881公顷(合19.321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黄埔区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黄埔区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黄埔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4〕1446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公告期限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共18天)。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