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1〕95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0〕817号文),同意将荔湾区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0.4416公顷(折合6.624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经济发展留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3013020080001)。
三、 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4416公顷(折合6.624亩),其中耕地0.4318公顷(折合6.477亩),其他农用地0.0098平方米(折合0.147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耕地 | 0.4318 | 土地补偿费 | 202.356 | 87.3773 | 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34.904 | 58.2515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其他农用地 | 0.0098 | 土地补偿费 | 269.808 | 2.6441 | 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168.63 | 1.6526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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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苗补偿费 |
| 9.0505 | 耕种承包人 | 货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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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0.4416公顷 | 158.976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荔湾区西郊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险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荔湾区西郊村经济联合社 | 2011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29日 | 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规划用地科(联系人:郑健鹏,电话:81935639) | 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1月 6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