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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8〕20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8-03-17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开发区国土房管分局(原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8128,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869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开发区东区街火村村、萝岗街萝岗村的集体土地 69.5057公顷 (合1042.585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开发区开泰大道西侧工业用地、高新科技工业园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科学城开泰大道西侧(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东区街火村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 69.3503公顷 (合1040.2545亩),其中耕地 0.3205公顷 (水田,合4.8075),林地 0.3231公顷 (4.8465),园地 12.5291公顷 (187.9365),其他农用地 1.7836公顷 (26.754),建设用地 54.3074公顷 (814.611), 未利用地 0.0866公顷 (1.299)

萝岗街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 0.1554公顷 (合2.331亩),其中园地 0.1441公顷 (2.1615),其他农用地 0.0113公顷 (0.1695)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

类别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3205

102.4

32.8192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林地

0.3231

84.2625

27.2252

园地

12.5291

84.2625

1055.7333

其他农用地

1.7836

84.2625

150.2906

建设用地

54.3074

102.4

5561.0778

未利用地

0.0866

51.2

4.4339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3205

76.8

24.6144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0.3231

60.1875

19.4466

园地

12.5291

60.1875

754.0952

其他农用地

1.7836

60.1875

107.3504

青苗补偿费

 

1405.5826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172.5826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13315.2518万元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1441

84.2625

12.1422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113

0.9522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1441

60.1875

8.673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

0.0113

0.6801

青苗补偿费

 

6.2238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以上各项合计

28.6713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火村村经济联合社、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火村村经济联合社、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开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2008 311 2008321

开发区国土房管分局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

2008 311 2008321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8326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开发区国土房管分局(联系人:张慧,联系电话:8211162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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